
纪法解读
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是一个领导干部应有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但有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执行上级部署存在“温差”“落差”“偏差”,导致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有的甚至造成严重损失。
“知责任者,大丈夫之始也;行责任者,大丈夫之终也。” 新时代新征程呼唤新担当新作为,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把初心落在行动上、把使命担在肩膀上,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和上级的决策部署和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在其位谋其政,任其职尽其责。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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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条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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