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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对工作中不履行岗位职责如何定性和处理
日期:2025-11-11 浏览量:338

一、纪律处分条例对工作中不履行岗位职责如何定性和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从以上规定看出,纪律处分条例对“身在其位、不谋其政”,不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定性为“违反工作纪律”

第一款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对本职工作不上心、不尽心,对于本地区本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抓得不紧不实,得过且过,抛荒自己的“责任田”等问题作出处分规定,目的是督促党员干部担当作为,认真履职尽责,把对党忠诚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并根据造成后果作出了处分决定

该条第二款针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一些领导干部以班子换届、岗位调整为借口,对一些历史欠账、“半拉子工程”、遗留问题选择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甚至“击鼓传花”等问题明确为违纪行为并作出处分规定,目的是督促领导干部树牢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做矛盾问题的“终结者”,既接过新任岗位的权力,更接下新任岗位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对一些党员干部存在的担当精神不足,满足于做太平官、作“躺平”状,在岗位上“混日子”,认为“多干不如少干”“少干不如不干”,遇到矛盾问题往后躲,遇到难题往上交等问题,明确为违纪行为并作出处分规定,目的是引导党员干部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问题敢于挺身而出,以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发扬斗争精神、强化履职担当。 

二、工作失职行为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有哪些区别和联系?怎样把握工作失职行为与渎职犯罪的界限?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切工作都要往实里做、做出实效,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了从制度上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2018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增加了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新修订的《条例》将2018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行为由原来的违反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违纪行为表现形式的具体表述,便于执纪实践中更加准确把握。

  工作失职行为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都违反了工作纪律,都是给党、国家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不良影响和损害的不正确履职行为,但两者在行为表现方式上有所区别。工作失职行为的表现方式一般是消极的,往往表现为懒政怠政,疏于履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行为表现方式既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假作为,如工作浮在表面,不深不实等;也可能是积极的乱作为,如脱离实际、生搬硬套等。当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时,就可能与工作失职行为发生竞合。此时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是特殊的工作失职行为,当被调查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与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处分规定时,根据“特殊优于一般”和“择一重处”的法规适用原则,可以优先适用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党员干部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职尽责,把对党忠诚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如果因为工作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导致上级的决策部署不能得到正确执行,甚至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必然要对失职失责的党员干部追究纪律责任。

  同时,刑法规定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这些犯罪行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密切相关,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党员干部,若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还有可能涉及渎职犯罪问题。

工作失职行为与渎职犯罪,从本质上看,都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表现,都违背党员干部应当尽忠职守、勇于担当、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一是深刻理解制定该条款的意义。党的工作内容非常丰富,《条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涵盖所有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今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还会对党的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制定新的规范。兜底条款的设置,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对于及时处理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二是条文所列举的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是泛指为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开展的党的各项工作,其他还包括党的政法工作、保密工作、外事工作、财经工作、“三农”工作,等等。所谓“不履行职责”,是指按照规定要求应当履行的职责,却拒不开展、拒不承担、拒不办理等不履职行为,也就是该做的事情不做。所谓“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对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的职责,没有按照规定和要求履行,程序失当、方式失当、结果失当等,也就是该做的事情没做好。无论是不履行职责还是不正确履行职责,都是在党的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应当受到责任追究。党员是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对照相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其岗位职责要求来具体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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