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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纪法——医院监察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日期:2025-11-08 浏览量:69

纪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规定,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具体而言,公立医院的监察对象可以分为五类:
一、公立医院及其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公立医院及其直属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比如,内设机构正职、副职,临床科室主任、科护士长等。
三、公立医院及其直属单位中的基层管理人员,包括行政后勤部门管理岗位的全体工作人员。比如,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等。
四、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包括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以及各类具有管理职能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调查。
五、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比如,负责管理药品、耗材的技师和护士,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调查。
总之,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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